浙大犯強姦罪學生被開除學籍 浙大重新處分學生努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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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晚,“浙大發布”微信公眾號連發兩則訊息,《浙江大學決定給予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及《浙大就學生開除學籍處分通報相關情況》。訊息稱,經浙大校務會議決定,給予2016級本科學生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同時,浙大表示會認真評估並修訂完善《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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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報顯示,7月21日,浙江大學就努某某受留校察看處分事件發出情況通報後,網路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線索,也有相關當事人來校反映情況。學校對此進行了受理和調查取證,經查實發現努某某確實存在多項被舉報的違紀違規情況。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經研究討論,同意重啟處分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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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後,依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的規定,向努某送達重新處分預通知,並應其要求,舉行了不利處分聽證。聽證會上,努某對違紀事實無異議。故聽證委員會對給予努某開除學籍處分予以支援。

  7月29日,按照作出處分的許可權規定,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提出了給予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的建議。

  7月31日,浙江大學校務會議經過充分和慎重的討論,依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1目的規定,決定給予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

  此外,浙大方面表示,透過此事件將認真評估並修訂完善《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改進學校管理,加強制度建設,為更好地推進依法治校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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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悉,此前努某因強姦罪於4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一年六個月。浙大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努某留校察看處分。此項規定為被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而《辦法》第八條規定為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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