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撞壞5顆牙 一次性索賠40年換牙費!法院判了

坐車途中發生事故,受傷治療後期還需要康復,能向責任法索賠後續的康復費用嗎?大慶高新區法院近日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

據介紹,2023年6月13日上午,黑龍江省大慶市,戴某駕駛一客車與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

造成隋某身體多處骨折、5顆牙齒嚴重損壞及兩車受損等後果。後經事故責任認定,戴某負主要責任。

隋某住院治療117天后,於2024年7月,隋某因取出骨折內固定裝置又住院10天。兩次住院共花費7萬餘元,其中戴某支付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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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因賠償問題未能達成協議,隋某遂將戴某及保險公司訴至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及五顆牙齒終生配置固定義齒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7.7萬餘元。

隋某認為,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其五顆牙齒損壞,致口腔功能明顯喪失,其為恢復該功能而配置必要固定義齒費用,應屬於殘疾輔助器具費範疇。

其34歲,按全省人均壽命75歲計算,主張40年義齒更換費是合理的,且系將來必然要發生的費用。

戴某辯稱,義齒修復保護應以一次為限,其他待實際發生後再另訴。保險公司認為牙齒修復費用屬於醫療費用範疇,應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萬元內理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隋某合理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限額的再由戴某按照責任比例賠償。

在責任劃分方面,被告戴某雖主張其擔70%責任,但依據《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即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且機動車負主要責任的情形下,機動車方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故戴某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

對於原告主張未來40年配置固定義齒費,法院認為,牙齒損傷具有不可逆性,配置固定義齒是為了彌補口腔功能缺陷,其性質屬於“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納入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範圍。

鑑於牙齒修復器具必然存在使用損耗,需定期更換,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故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經計算,隋某各項損失共計為17.23萬餘元。根據法律規定,先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9.96萬餘元;超出部分,由戴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扣除事故後已墊付的1.8萬元醫藥費,戴某還需賠償4.02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