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飲店勤懇工作多年,從普通員工升職為店長,只因正常履職,卻遭到“老闆娘”莫名辱罵,這筆“委屈賬”該誰來付?
2024年11月16日下午,南京某餐飲門店發生了一起長達50分鐘的“職場暴力”——門店實際經營者的配偶張某突然到店,以“老闆”自居對店長陳某進行持續辱罵。陳某不堪其辱,當天便提交辭職申請並完成交接。

事後,陳某以無故辱罵、公司未支付年休假工資為由申請勞動仲裁,後訴至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庭審中,陳某當庭提交了長達50分鐘的辱罵視頻,證據清晰有力。
法院審理認為,2023年9月至2024年11月16日期間,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法院指出,勞動者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張某作為門店實際經營者的配偶,在工作場所對陳某長達50分鐘的辱罵,嚴重貶損勞動者人格尊嚴,直接破壞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勞動者的工作心境,應視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合法、合理的勞動條件,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金。
此外,陳某工齡未滿十年,主張5天年休假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未能證明已安排休假,應支付年休假工資。
近日,法院一審判決:確認雙方勞動關係;公司支付陳某經濟補償金18057.21元、年休假工資5534.78元,合計約2.36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提醒,用人單位用工管理權不得逾越法律底線,必須尊重勞動者人格尊嚴。勞動關係中的“勞動條件”不僅包括物質層面的工作環境、勞動保護,更涵蓋人格尊嚴不受侵害的精神層面保障。規範用工才能實現勞資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