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用《葫蘆娃》等音樂被判侵權 賠償中國音著協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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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佈,案號(2019)京 0491 民初 34502 號,審理法院為北京網際網路法院,騰訊被判賠償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 9000 元及維權合理費用 2587 元,共計 11587 元。

騰訊用《葫蘆娃》等音樂被判侵權 賠償中國音著協1萬餘元

判決書顯示,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訴稱,被告騰訊公司未經涉案歌曲的作者及原告許可和支付相關著作權使用費,擅自在其“騰訊視訊”網站上使用原告管理的涉案歌曲《九妹》《葫蘆娃》等,提供線上播放和傳播服務,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且被告至今拒不解決相關音樂作品合法使用問題,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中國音著協提出訴訟請求:1. 判令被告在其“騰訊視訊”網站上停止使用涉案侵權歌曲;2. 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涉案歌曲著作權使用費 90 000 元;3. 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 8300 元(包括公證費 4300 元和律師費 4000 元)。

被告騰訊公司辯稱:1. 原告主體不適格。原告提交的《音樂著作權合同》等證據無法證明其為案涉歌曲的權利人或合法授權人,其無權對涉案歌曲提起訴訟;2. 案涉歌曲的權屬不清晰。原告提交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其對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權,也無法證明涉案歌曲的真正權利人資訊,對此原告負有舉證義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3. 被告是網路服務商,不是上傳者,已經盡到注意義務,已經盡到稽核和刪除義務;4. 被告不負責涉案演唱會的具體事務,包括歌手演唱的涉案歌曲。且被告與第三人霍爾果斯泰洋川禾音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洋川禾音樂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中第 2.14.2 明確規定了相關的權利資訊,故即使認定侵權,也應由第三方承擔侵權責任;5. 原告主張的損失標準過高,依法不應支援。原告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的收入,事實上涉案歌曲演唱會視訊也是免費點選觀看的,被告根本沒有任何收入。另,原告主張的公證費也遠遠超過了市場價格,律師費也未提交委託代理合同,僅提供一張發票無法證明與本案的關聯性。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認為,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亦未付費的情況下在其網站上播放涉案音樂作品視訊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就涉案音樂作品所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侵犯,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最終判決結果為,被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 9000 元及維權合理費用 2587 元,共計 1158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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